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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苑裡鎮苑裡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辦法
一、目的
(一)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及身體自主權,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
(二)共創開明、信任之校園,廣納學生及家長之意見共同研修此辦法。
二、原則
(一)換季時間不限:不統一訂定換季時間,學生可依個人對天氣冷、熱之感受,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。
(二)內外可加衣物:天氣寒冷時,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,例如便服外套、帽T、毛線衣、圍巾、手套、帽子等。
(三)拖鞋赤腳不宜:上學、放學及在校期間,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;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。
(四)髮式自主原則:本校不限制學生髮式,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。
(五)團體活動識別:全校或班級群體活動時,以穿著校服為原則,若班級或社團有統一服裝,經討論後亦可穿著。
(六)教育輔導原則: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不加以處罰。
三、服裝儀容委員會
(一)採任務編組,如需編修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則依此辦法組成,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、說明會、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,匯集編修內容,以創造開明、信任之校園文化。
(二)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,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,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。
(三)委員七人至十五人,組成如下
1.學生代表:本校學生自治會代表(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。)
2.學校行政人員代表、教師代表。
3.家長會代表。
4.另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。
(四)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學校視實施狀況進行檢討及意見彙整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,如有需要則組成此委員會。
(五)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.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。
2.學校校服(制服、運動服)款式、材質(例如排汗、透氣、透光)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3.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四、此辦法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檔案清單 |
苑裡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辦法.pdf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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